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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说足坛转会费违约金的那些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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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7月12日,巴塞罗那与马德里竞技又因为违约金问题诉诸公堂。巴萨方面声称支付了格列兹曼合同中的1.2亿违约金,签下了心仪已久的法国球星;但马竞方面则表示1.2亿不足以终止格列兹曼的合同。

2年前的夏季转会窗,巴黎圣日耳曼激活了内马尔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,从此开启了足坛的亿元转会费时代。每当“违约金”三个字出现时,都往往伴随着转会市场上的风云变幻。“违约金”到底是什么?巴萨又为何因为违约金遭遇麻烦呢?

【“转会费”究竟是什么?】

人们常把足球球员转会称作“买人”或者“卖人”,似乎球员是一种商品。但实际上,球员转会并不像超市购物一样“一手交钱,一手交人”。根据国际转会匹配系统(TMC)所规定的操作,一次转会中,首先要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合同,然后再与新俱乐部签订合同。也就是说,球员转会的本质,是工作合同的作废与重新签署。

(在TMC中,只有提交球员与原俱乐部解约的证明之后,才可以在新球队进行注册)

在球员转会交易中,既然卖家与球员直接的合同被解除、从此让渡了球员为自己工作的权利,自然就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。这种补偿主要由买家俱乐部以金钱的方式给付,也就是我们所说的“转会费”。因此,所谓的“转会费”,是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解除时,新俱乐部给付的补偿金额。

(转会费的本质,是对球员原俱乐部的补偿)

有时情况比较极端,两家俱乐部迟迟无法达成一致,转会心切的球员就会自掏腰包补偿老东家。当年法布雷加斯从阿森纳前往巴萨,就是典型的代表。也有的时候,两家俱乐部不用现金交易,而是约定一些远期条款。例如刚刚从意甲罗马转会到弗拉门戈的巴西球员热尔松,除了1180万欧元的现金以外,两家俱乐部还约定了10%的未来转会分成。如果弗拉门戈将来再卖掉热尔松,罗马还会得到一笔收入。

【西甲特色的“违约金”制度】

在球员转会中,卖家俱乐部毫无疑问是绝对优势的一方。没有卖方的同意,买方与球员就只能望穿秋水。要求转会的球员甚至还可能遭到“惩戒”,被放上替补席甚至下放到青年队。如何在转会中保护与尊重球员的意愿,一直是足坛的热点话题。典型的代表,就是西班牙的《第1006号皇家法令》,也就是西甲球员“违约金”的来源。

(2017年夏天,科斯塔与切尔西因为转会问题而陷入僵局,导致半年无球可踢)

该法令的第16.1条明确规定,“专业运动员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合同,但终止的话需要给俱乐部合适的补偿。如果终止合同后的一年之内运动员和另一家俱乐部签约,那么则由新俱乐部负责支付这笔补偿。假如双方没有这方面的协议,那么法庭将根据具体损害情况和原因进行认定。”

也就是说,在球员本人或者第三方支付合同中规定的金额之后,可以强制解除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。所谓“规定的金额”,就是西甲球员的违约金。无论名气大小、所属何队,每一位西甲球员的合同中,都必然会包括这样一则条款,规定支付多少金额之后,球员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。

(皇马小将林良铭的违约金高达1亿欧元)

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也很特殊,不是俱乐部之间进行往来,而是先将钱交给西甲联盟,而后将球员与原俱乐部所签署的、存放在西甲联盟的合同作废,再由西甲联盟将钱转交给原俱乐部。因此在内马尔、罗德里、格列兹曼等涉及违约金的转会中,都有球员的代表来到西甲联盟总部“赎身”的环节。交钱之后,他们就将成为自由球员,理论上可以签约任何一家俱乐部。不过当然了,在实际操作中,买方也会与球员达成一些特殊的约定,以免节外生枝。

(2017年,内马尔的律师前往西甲联盟交纳违约金)

因为这种特殊的制度,也闹出过一些乌龙事件。当年签下埃雷拉的过程中,曼联打算触发球员的违约金条款,但交钱时却找错了门,想直接交给埃雷拉当时的东家毕尔巴鄂竞技。结果自然是被不想放人的巴斯克球会拒绝,几位工作人员还险些被当做骗子。一年之后,伍德沃德才终于摸清违约金规则,完成了这笔交易。

用来支付违约金的钱通常是买方俱乐部交予球员,这被看作是球员的收入,因此也产生了税务问题。当年拜仁想要利用违约金条“强买”哈维-马丁内斯时,就需要为球员4000万欧元的税金再交大约600万欧元的个人所得税。这多出的600万最终迫使拜仁回到谈判桌前,以正常转会的形式完成了交易。

【“违约金”与“违约金”,有什么不一样?】

但是在一些联赛,例如英超,是不允许球员单方面买断合同的。可是在这些联赛中,也有有关“违约金”的交易出现。中超大连一方请来贝尼特斯执教之后,就与曾在贝帅手下效力的西布朗前锋隆东传出了绯闻。根据一些媒体的说法,委内瑞拉前锋的“违约金”仅有1600万英镑。这里的“违约金”,又是怎么回事呢?

事实上,这源于对两个不同概念的混淆。西甲违约金制度在英语里的称呼,准确来说叫“buyout clause”,按字面意义来翻译,应该称之为“买断条款”。但是其他很多联赛中的“违约金”,则称为“release clause”,字面可以翻译作“释放条款”。在中文翻译中,两种都一概称为“违约金”。很多外媒也将两个短语混用,但在西甲球队的官方文书中,都会使用“buyout clause”,强调“买断”的涵义。

(马竞的官方声明中,称格列兹曼的买断条款为“buyout clause”)

相比于西甲式的“buyout clause”,“release clause”的花样更多。最常见的一种是“最低转会费条款”,报价达到一定数额则条款被触发,俱乐部必须无条件接受报价。有时触发条件会更加复杂,例如球队降级的话,触发条款所需的金额就会减少,甚至允许球员直接与俱乐部解约。但无论“release clause”有多复杂,在触发的过程中,都还是属于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进行合同交易的范畴,转会资金不会经过球员,也不会出现“赎身”的场景。

(国米中场贝西诺效力佛罗伦萨时,就有一条价值2000万欧元的“最低转会费条款”)

“release clause”所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,典型的代表就是阿森纳、利物浦与苏亚雷斯之间著名的“4000万+1”事件。据传当年苏亚雷斯与利物浦之间有4000万英镑的“解约金”,于是枪手报价4000万零1英镑试图激活。但实际上,这个条款的激活条件还包括双方俱乐部“in good faith”——达成一致。

事实上,这个条款并不能保证出价者一定能带走乌拉圭人,其意义只是保证一旦有足额的报价出现,利物浦就必须知会苏亚雷斯,并与报价方进行谈判。最终要价几何,还是由红军决定。阿森纳方面“奇葩”的报价,无疑令利物浦大为光火,双方达成一致自然不可能。“4000万+1”自然也没有产生任何的效果,只是留下了一个段子。

【格列兹曼的问题,出在“时间差”】

既然西甲球员交钱就能赎身,那为什么格列兹曼和巴萨还会遭到麻烦呢?一种说法是,由于格列兹曼的合同到2023年,且巴萨与格列兹曼在未得到马竞允许的情况下就达成了协议,法国人5月就宣布离队。这违背了国际足联的相关准则,巴萨与格列兹曼有可能被国际足联判为违规接触,遭到禁止转会与禁赛的处罚。

实际上,这种说法是错误的。对于含有“buyout clause”、可以单方面买断的球员合同,国际足联有特殊规定——合同的每一年都视作最后一年。也就是说,每年的前6个月中,球员都可以自由的与其他俱乐部进行接触。如果巴萨方面是在2019年才开始与格列兹曼商定合同,那就算没有经过马竞同意,也不会有违规接触之虞。

但马竞为什么还要在官方声明中,特意强调“5月14日,格列兹曼就将离开俱乐部”这个时间节点呢——因为格列兹曼的违约金条款比较特殊,在今年7月1日之前,买断所需的费用为2亿欧元;但是7月1日之后,就下降为1.2亿欧元。

双方的矛盾,也是因为这个时间节点。在巴萨方面看来,格列兹曼的买断费用,应该根据交易完成的时间来计算,也就是7月1日之后的1.2亿;但是马竞方面认为,既然格列兹曼早在5月就宣布他打算终止合同,那就应该按照5月的标准给付违约金,也就是2亿欧元。马竞选择向劳动法庭而不是体育法庭起诉,也是因为双方的矛盾点不在于巴萨是否违规,而是在于对合同的理解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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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竞要赛梅多不成 好好的转会马上翻脸
是马竞要求格里斯曼赶紧决定未来的好吗?马竞这套玩的真6。
看的蒙圈,反正就是我们马竞说点2亿,巴萨说1.2亿,各有各的说法,谁也别说谁,8000万欧元谁不想要,谁想多给?都没毛病,看看后续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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